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和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第九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不符合第九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的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的披露: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标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三)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四)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执行;
(五)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的要求执行;
(六)本制度的重大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需要累积计算或需要采用其他计算方法的,从其规定。
(七)《股票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其他重大信息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4项或者第6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第二十四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3、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4、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决议;
3、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八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召开前10天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
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十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会委托证券事务代表;
3、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四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
第四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本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章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五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
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5、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五条高管人员及经理班子的责任:
1、公司高管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经理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3、经理班子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4、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5、经理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6、经理班子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
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五十六条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
1、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审计委员会以及委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5、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6、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7、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公司股东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证监会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档案管理第五十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四)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六)其他文件。第六十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审计委员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证券部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宣传和推广第六十一条公司在本制度第五章规定媒体以外的媒体公开发布的信息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六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的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遇有非公开的重大信息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处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表,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禁止在接待来访和其他与投资者沟通的行为中实行差别对待政策。禁止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公司内幕消息知情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5、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6、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8、由于与以上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八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126号;邮政编码:264203。
第七十一条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二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