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002376)_公司公告_新北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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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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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子公司。合并报表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适用本制度。合并报表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合并报表子公司不得进行相关业务。第三条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预测,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第七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第八条公司需备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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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额度及审批权限第九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公司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若超过额度,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一条重新提交审议批准。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购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第十一条公司在一个年度董事会间隔期间内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的循环额度余额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含20%)的,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二条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风控部:为公司及合并报表子公司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对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3、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4、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公司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第十三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中心应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并联系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更新预测数据,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财务中心根据需求金额、期限等因素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整理输出签约方案。

3、分级审批: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负责审核签约方案,单笔交易额低于500万美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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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批准;单笔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不含)的,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授权权限范围内授权有权人批准,授权每年单独进行审议。

4、财务中心经办人员准备相关资料去银行办理并建立交易台账。台账需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相关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并根据管理的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上述台账及分析定期报送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审计部和公司董事长。

5、审计部应于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第十四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第十五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及处理程序第十六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七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第十八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中心应立即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及时披露。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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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二十条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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