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审计监察部为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六)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九条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规范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十四条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查: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对于以上规定的检查中,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三章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工作。
(二)审计项目实施前发出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有关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法,参加审计的小组成员以及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三)根据审计计划和目的,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审计对象进行检查、取证、分析、评价,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四)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终结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方法、与审计有关的事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依据以及审计情况、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报告的内容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听取意见、确认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向审计监察部报告对审计结果的执行反馈情况。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审计监察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
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员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由董事会修改。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