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期限延期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补充协议》的背景
2024年10月17日,公司股东潘彩云、潘彩玲、厦门隆安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安泰”)与公司股东魏文武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潘彩云、潘彩玲、隆安泰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23,450,878股、657,000股、33,304,800股(合计57,412,678股,占公司总股本21.2425%)所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魏文武(持有公司10,652,549股,占公司总股本3.9414%)。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16日。该协议签署后,魏文武合计拥有公司68,065,22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表决权比例为25.1839%,魏文武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股东潘彩云、潘彩玲、隆安泰与公司股东魏文武已共同签署《表决权委托补充协议》,在《表决权委托补充协议》中各方同意对《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延长至2026年10月17日。
二、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补充协议》基本内容
甲方(受托方):魏文武
乙方一(委托方):潘彩云
乙方二(委托方):潘彩玲
乙方三(委托方):厦门隆安泰商贸有限公司
(上述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称“乙方”,甲方与乙方各称“一方”,合
公告编号:2025-048称“双方”)
鉴于:
1.双方已于2024年10月17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乙方将其合计持有的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9月12日已更名为“阳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57,412,67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21.2425%)所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行使,委托期限为原协议签署之日起12个月;
2.现委托期限即将届满,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原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延长12个月,并就延期事宜达成本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委托期限延期
1.1双方同意,原协议第一条、第十条及其他条款中凡涉及“12个月”之表述,均相应顺延12个月,即委托期限延长至2026年10月17日(自原协议生效之日起算满24个月之日)。
1.2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延长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陈述、保证、承诺、违约责任、保密义务、争议解决等,均继续适用“原协议”之约定。
二、股份数量变动
2.1若在延长期内,乙方因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其持有股份数量增加,则新增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委托权利,自动纳入“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之委托范围,乙方无需另行签署其他文件。
2.2若在延长期内,乙方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减持等方式导致其持有股份数量减少,则剩余股份仍继续适用“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直至剩余股份为零或本补充协议提前终止为止。
三、协议生效及其他
3.1本补充协议自双方中自然人签名、法人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3.2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之处,仍以“原协议”约定为准。
3.3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
公告编号:2025-048律效力。
3.4双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补充协议全部条款,签署本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胁迫、欺诈的情形。
三、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补充协议》不涉及股东权益变动,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魏文武先生。
2、潘彩云、潘彩玲、厦门隆安泰商贸有限公司、魏文武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再受表决权委托事项承诺的限售限制,其持股后续如有变动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表决权委托补充协议》
阳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