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002424)_公司公告_贵州百灵: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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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灵: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3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收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含分公司、子公司)、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本制度所述“下属公司”包括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五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六条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

报告义务。第九条会议事项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各下属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等可能产生重大信息的会议,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应在形成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第十条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

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面临重大风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重大事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获悉本制度第三章所列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及其他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本制度第三章所列重大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第十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董事会秘书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或授权总经理审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或有关材料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股东会会议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投资者关注且属于非强制性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证券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负责人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扣减薪酬、降职、解除职务等处理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信息的;

(二)报告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拒绝配合证券部进行信息核实或补充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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