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鉴于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同时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2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3 | | 增加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4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5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
| 6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7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8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9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5,312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5,312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 10 |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借款、担保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的股权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的股权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1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方式。 |
| 12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13 |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4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前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前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15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16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17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定的其他权利。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18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本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19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20 | | 增加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1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22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23 | 删除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增加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24 | 删除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增加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25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作出决议;(十四)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 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1至6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4项或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述条款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7、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十八)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上述1至6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4项或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述条款提交股东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7、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十五)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十六)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26 |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公司的被担保对象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应满足下列标准之一: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3、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二)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公司的被担保对象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应满足下列标准之一: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3、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
| 27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 28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29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30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31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32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33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关证明材料。 | 关证明材料。 |
| 34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35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36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37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38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39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40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41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42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43 | 删除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44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45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46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47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48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49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50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51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52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53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54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实质性让渡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30%的;(五)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六)股权激励计划;(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九)重大资产重组;(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实质性让渡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三十的;(五)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六)股权激励计划;(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九)重大资产重组;(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55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56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关于关联股东的回避程序如下:(一)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并宣布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回避,关联股东或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关于关联股东的回避程序如下:(一)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并宣布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回避,关联股东或其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其授权代表离开股东大会现场后,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关联交易表决后,经会议主持人通知,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再次返回股东大会现场。(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需由非关联股东根据本章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有效通过。(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授权代表离开股东会现场后,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关联交易表决后,经会议主持人通知,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再次返回股东会现场。(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需由非关联股东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有效通过。(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 57 | 删除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 58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59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具体办法如下:(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分别提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时,按不重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权;(二)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具体办法如下:(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董事会符合条件的股东分别提出董事候选人时,按不重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权;(二)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投给与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五)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六)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由董事长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由现任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 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个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个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五)董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六)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由董事长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表决。(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三)董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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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四)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 |
| 60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61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62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63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64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主持人宣布决议通过后,当选董事、监事即时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主持人宣布决议通过后,当选董事即时就任。 |
| 65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66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67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68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董事、董事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69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70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执行。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
| 71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财产和档案等资料的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及同业禁止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财产和档案等资料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的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及同业禁止义务,在其辞任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72 | 删除第一百零五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 增加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73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三名。 |
| 74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根据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75 | 第一百一十二条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以下事项由董事会决策审批:(一)股东大会就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授权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为: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一百一十四条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以下事项由董事会决策审批:(一)股东会就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授权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为: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7、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上述1至6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为: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按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7、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上述1至6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为: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按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三)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公司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5、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四)除对外提供担保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前述(一)、(二)、(三)款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五)董事会决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事项。 | 方式参加表决。(三)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公司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4、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5、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四)除对外提供担保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前述(一)、(二)、(三)款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五)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事项。 |
| 76 | 第一百一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77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议,应以书面形式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 | 应以书面形式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 |
| 78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79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
| 80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81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 82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 83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 84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其以下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本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五)对可能损害本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其以下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本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本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85 | 第一百三十八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三)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 第一百四十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三)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
| 86 |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 87 |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任。独立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88 |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 |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本条第三、第四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本条第三、第四款规定情形提出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89 | | 增加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四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四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90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本章程第九十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本章程第九十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 91 |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所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交易所问询;(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92 |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公司现任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 93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内辞职或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如有特殊情况,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内辞任或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如有特殊情况,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 94 |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第一百六十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 95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它待办理事项,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仍负有持续履行保密的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它待办理事项移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仍负有持续履行保密的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
| 96 |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97 | 第一百五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
| 98 | 删除第一百六十一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 |
| 99 | 第一百六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总经理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规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定。 |
| 100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六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三人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通知应提前十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 |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提前三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一百七十八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七十九条监事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一百八十条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说明;(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第一百八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101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和深圳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102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103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104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优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方可使用资本公积金。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优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方可按照《公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司法》及本章程相关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105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三)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当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2、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每年度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满足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三)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当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2、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每年度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满足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如实现盈利,董事会就利润分配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详细说明利润分配安排的理由,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 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如实现盈利,董事会就利润分配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详细说明利润分配安排的理由,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督。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制订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制订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需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公 |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制订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制订和调整利润分配政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和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在董事会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调整亦需经监事会审议并将其审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七)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策的预案,需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和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在董事会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调整亦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并将其审议意见提交股东会。(七)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106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107 | | 增加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公司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公司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一百八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公司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08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09 | 删除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邮件、传真、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 |
| 110 | 第二百零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九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111 | | 增加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12 |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13 |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114 |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15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16 | | 增加第二百零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第二百零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17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118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19 |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120 | 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121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122 | 第二百二十六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二十三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23 | 第二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124 | 第二百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 125 | 第二百三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全文中“股东大会”表述统一改为“股东会”。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实质保持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章节序号、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章程目录相应调整,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