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规则
(2026年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并形成讨论意见。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召开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经过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行使。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除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于独立董事提出的需要现场会议审议的议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优先通过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公司应对独立董事现场会议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和无法发表意见,对于反对和无法发表意见情况,
相关独立董事应明确说明理由。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受托出席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专门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表决结果等内容,并形成审核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审核意见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及召开时间、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会议审议事项的主要内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四)其他应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十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审核意见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应当至少为十年。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列席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