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森科技(002436)_公司公告_兴森科技: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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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森科技: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总经理的监督。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七条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大中型企业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

达能力。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负责人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会计人员的配备及考核提出方案。

(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账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

(十)负责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负责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条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机构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六)财务信息化实施权: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但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若由于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未完成工作移交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必须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移交给公司指定人员,必要时,依规开展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负责人: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财务负责人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可被追究责任的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制规则,导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遗漏的;

(四)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恶意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严重失职致使公司收到监管机构处罚。

第十六条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公司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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