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002441)_公司公告_众业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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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业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工作组成员,应当受本工作制度的约束。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组成,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它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会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公司指定证券部及相关人员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会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或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在特殊或紧急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审计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审计工作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审计工作组有关工作人员统计出表决结果通知各委员。

第三十一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它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审计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

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累计两次未披露利害关系的,董事会免去其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包括会议决议、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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