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路通信(002446)_公司公告_盛路通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间:

盛路通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5

证券代码:002446证券简称:盛路通信公告编号:2025-056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

2025年

分;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八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华先生(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9,947,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股份数,下同)的

13.117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其中: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0,014,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933,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35%。(

)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933,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35%。(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119,286,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85%;反对587,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0%;弃权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9,271,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02%;反对587,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36%;弃权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2%。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119,544,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42%;反对353,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1%;弃权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9,530,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45%;反对353,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25%;弃权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0%。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119,415,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62%;反对440,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69%;弃权9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9,400,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15%;反对440,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01%;弃权9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刘雪莹、韩振亚

、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