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仲裁的公告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受理法院的名称: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
(三)《受理通知书》编号:[2025]大仲字第1029号、[2025]大仲字第1030号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玲莉
2、 被申请人(一)
姓名或名称: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秀岩
3、被申请人(二)
姓名或名称:刘德群 (原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实控人)
公司与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笙海产”)签订《资产租赁协议》、《资产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期间,旭笙海产为刘德群控制的企业,故公司追加刘德群为本次合同纠纷案件的被申请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与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笙海产”)签订了《资产租赁协议》、《资产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资产租赁、商标许可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0)、《关于资产租赁暨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和《关于资产租赁和商标许可使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上述协议签订生效后,旭笙海产未按协议之约定按期全额向公司支付租赁及使用价款,现付款期限已到,但旭笙海产尚欠4040万元未予支付。
(三)仲裁请求
请求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价款。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大连仲裁委员会已于近日立案受理本公司诉刘德群和旭笙海产租赁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于近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暂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仲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仲裁调解及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仲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次仲裁判决结果和执行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9月 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