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002449)_公司公告_国星光电: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星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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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星光电: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星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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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本情况: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5年9月23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于2025年9月26日被受理。本次变更前,签字律师为杨依见、唐雪峰,现拟变更为杨依见、王阳光。

变更事由:本次发行的原签字律师唐雪峰因个人工作变动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离职,不再继续担任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变更后签字人员基本情况:

杨依见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并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已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发行与上市、企业改制、并购、资产重组、股权投资、公司法律事务等非诉法律服务。

王阳光律师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已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发行与上市、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等法律业务。

杨依见律师、王阳光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唐雪峰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杨依见律师、王阳光律师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为杨依见律师、王阳光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唐雪峰律师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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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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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朱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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