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002452)_公司公告_长高电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6年3月

长高电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5
证券代码:002452证券简称:长高电新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ChanggaoElectricGroupCo.,Ltd.)(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北路三段393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公告日期:2026年3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长高电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本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及上市保荐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6年3月4日刊载于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二节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长高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113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

75,860.07万元(7,586,007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75,860.07万元(7,586,007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6年3月30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6年3月9日(T日)至2032年3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3月13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6年

日至2032年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6年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十、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债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三节绪言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6年

月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586,007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5,860.07万元。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6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75,860.07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75,860.07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6年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长高转债”,债券代码“127113”。本公司已于2026年3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四节发行人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英文名称ChanggaoElectricGroupCo.,Ltd.
注册地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北路三段393号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高电新(A股)
股票代码002452.SZ
成立日期1998年4月23日
法定代表人马晓
注册资本620,332,085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对外承包工程;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5年

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类别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04,427,29516.83
1、国有法人持股--
2、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3、境内自然人持股104,427,29516.83
4、境外法人持股--
5、境外自然人持股--
6、基金理财产品等--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515,904,79083.17
类别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1、国有法人持股1,520,9000.25
2、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5,594,2260.90
3、境内自然人持股400,115,82864.50
4、境外法人持股17,564,3352.83
5、境外自然人持股618,1600.10
6、基金理财产品等90,491,34114.59
三、股份总数620,332,085100.00

截至2025年

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620,332,085股,其中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股数(股)质押股份数量(股)
马孝武境内自然人84,298,44013.589%63,223,830-
林林境内自然人31,005,3004.998%23,253,975-
廖俊德境内自然人29,203,3004.708%--
马晓境内自然人14,370,0002.317%10,777,500-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基金、理财产品等(员工持股计划)8,568,5001.381%--
上海弘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弘尚资产弘利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5,999,9060.967%
陈益智境内自然人5,330,2820.859%--
王晓明境内自然人5,129,7000.827%--
林冲境内自然人4,909,1000.791%--
阿布达比投资局-自有资金境外法人4,505,8000.726%--
合计193,320,32831.164%97,255,305-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三年变化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截至2025年

日,马孝武直接持有发行人8,429.84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3.59%,马晓直接持有发行人1,437.0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32%,马孝武及马晓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9,866.84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5.91%。同时,马孝武及马晓通过“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

划”分别间接持有发行人42.39万股及77.35万股,分别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07%及

0.12%,根据经审议通过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约定,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马孝武与马晓为父子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马孝武,实际控制人为马孝武和马晓父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为

15.9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马孝武

1941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65年参加工作,曾任长沙市电动风机厂技术股长、湖南电动工具厂技术科长、长沙市高压开关厂厂长、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马晓

1980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2003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长沙市电业局以及担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职位,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孝武先生及马晓先生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股权情况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重叠、上下游关系
1湖南遥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马晓直接持股97.00%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战略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咨询);科技企业技术扶持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
2长沙能川信息科技马晓控制的湖南遥哲企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软件和信息技
序号公司名称股权情况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重叠、上下游关系
有限公司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87.759%的股权,控制的长沙能川众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该公司2.49%的股权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外包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字技术服务;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软件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术服务
3长沙能川众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晓控制的湖南遥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0.4895%并担任GP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被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四)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22,000.87万元、148,603.94万元、175,028.64万元及119,516.31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产品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输变电设备113,232.7794.74%165,762.7694.71%
其中:高压开关31,646.3326.48%42,337.7824.19%
封闭式组合电器48,130.0840.27%84,216.6048.12%
成套电器33,456.3627.99%39,208.3922.40%
电力勘察设计和工程总包5,141.734.30%7,956.534.55%
其他1,141.810.96%1,309.350.75%
合计119,516.31100.00%175,028.64100.00%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输变电设备138,475.4193.18%111,318.6291.24%
其中:高压开关32,605.9021.94%33,459.0527.43%
封闭式组合电器70,804.1747.65%47,569.9738.99%
成套电器35,065.3523.60%30,289.6024.83%
电力勘察设计和工程总包9,638.266.49%8,248.046.76%
其他490.270.33%2,434.212.00%
合计148,603.94100.00%122,000.87100.00%

注:其他业务类型主要包括新能源发电以及电力设备材料加工等相关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输变电设备业务、电力勘察设计和工程总包业务构成。

第五节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7,586,007张(75,860.07万元)

2、向原A股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5,732,420张,即573,242,0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5.57%。

3、发行价格:100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5,860.07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长高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6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75,860.07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7、配售比例: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5,732,42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75.57%;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最终实际缴款认购1,824,82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24.06%;主承销商包销的数量为28,767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0.38%。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张)持有比例(%)
1马孝武1,025,910.0013.52
2林林379,133.005.00
3廖俊德357,098.004.71
4马晓175,716.002.32
5陈火林140,373.001.85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电网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36,472.001.80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张)持有比例(%)
7阿布达比投资局-自有资金122,089.001.61
8邹瀚枢118,832.001.57
9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104,776.001.38
1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61,893.000.82

、本次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金额
1承销及保荐费用828.26
2律师费用56.60
3审计及验资费用76.42
4资信评级费用37.74
5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等费用20.98
合计1020.00

注:以上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75,860.07万元,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5,732,42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

75.57%;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最终实际缴款认购1,824,82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

24.06%;主承销商包销的数量为28,767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

0.38%。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75,860.07万元,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的余额已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

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中审华验字CAC验字[2026]0004号)。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晓
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北路三段393号
董事会秘书林林
联系电话0731-8858500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保荐代表人刘栋、刘天际
项目协办人蒋霄羽
项目组成员刘阳洁、杨东豪、鞠宸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传真号码0755-8190202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机构负责人朱志怡
住所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经办律师刘长河、杨可鑫
联系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号码0731-82953778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
机构负责人姚运海
住所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37001房
经办注册会计师姚运海、吴淳
联系电话0731-84450511
传真号码0731-84450511

(五)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联系电话0755-88668888
传真号码0755-82083194

(六)收款银行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振华支行
开户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号码4000010209200006013

(七)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文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008阳光高尔夫大厦1509
经办人员韩飞、刘诗绮
联系电话0755-82872897
传真号码0755-82872897

(八)股票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电话0755-21899999
传真0755-21899000

第六节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相关程序:

发行人于2024年1月12日、2024年1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后因筹划发行可转债事宜延后,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并于2025年1月6日和2025年1月22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方案变更,发行人又于2025年5月14日和2025年6月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2025年10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拟募集资金规模进行了调减。2025年11月15日和2025年12月3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25年12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2025年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申请。

2026年1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4号)(落款日期为2026年1月14日),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4号)注册后,发行人于

2026年3月4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75,860.07万元人民币。

4、发行数量:7,586,007张。

5、上市规模:75,860.07万元人民币。

6、发行价格:100元/张。

7、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75,860.0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4,840.07万元。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75,860.0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1长高电新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目50,351.5343,673.16
2长高电新望城生产基地提质改扩建项目20,689.5313,404.23
3长高绿色智慧配电产业园项目21,218.7818,782.69
合计92,259.8475,860.07

9、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8111601012000831528
湖南长高电气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8111601011200831616
湖南长高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8111601011600831617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望城支行431509888015003438991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望城支行431509888015003438590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368390100100183202
湖南长高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368380100100148329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860.0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4,840.07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发行证券的数量本次可转债发行数量为7,586,007张。

(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本次可转债向本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全部在网上发行。

当原股东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评估中止本次转债发行。

2、发行对象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长高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6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长高电新”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2228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12228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A股股本620,332,085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可参与本次发行

优先配售的A股股本为620,332,085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7,585,420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23%。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75,860.07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六)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向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公司原A股股东配售的具体安排请参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七)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6年3月9日(T日)至2032年3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4%、第三年为0.6%、第四年为1.0%、第五年为1.5%、第六年为2.0%。

(九)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3月13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6年9月13日至2032年3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一)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1.0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

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其中:P

为调整后转股价;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三)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其中:

Q:指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V:指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A股普通股股东(含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A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股东会及类别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3月13日,

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6年9月13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之日(2032年3月8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六)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若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2、有条件回售条款在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如有);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5)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1)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或者利息;

2)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可转债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公司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的;3)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致使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4)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6)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如有);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公告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860.0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1长高电新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目50,351.5343,673.16
2长高电新望城生产基地提质改扩建项目20,689.5313,404.23
3长高绿色智慧配电产业园项目21,218.7818,782.69
合计92,259.8475,860.07

在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需求,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十)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公司已经制订《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专项账户中。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8111601012000831528
湖南长高电气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8111601011200831616
湖南长高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8111601011600831617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望城支行431509888015003438991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望城支行431509888015003438590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368390100100183202
湖南长高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368380100100148329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十二)受托管理人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受托管理人,并与受托管理人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第七节发行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定。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本次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三、最近三年债券发行及其偿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最近三年内公司不涉及债券发行和偿还,因此公司亦不存在债券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商业信誉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违约情况。

第八节偿债措施

一、偿债指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情况如下:

项目2025.09.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流动比率(倍)3.373.093.332.84
速动比率(倍)2.782.642.802.33
资产负债率(合并)(%)27.1531.5530.2335.4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财务指标指标时段平高电气思源电气中国西电华明装备森源电气算术平均值公司
流动比率(倍)2025年9月末1.651.801.643.431.451.993.37
2024年末1.561.781.643.041.311.873.09
2023年末1.531.881.774.031.252.093.33
2022年末1.532.011.853.791.192.072.84
速动比率(倍)2025年9月末1.371.301.132.861.131.562.78
2024年末1.371.381.222.551.091.522.64
2023年末1.351.461.323.301.071.702.80
2022年末1.271.521.363.250.951.672.33
资产负债率(合并)(%)2025年9月末47.7145.9446.2629.6552.1044.3327.15
2024年末49.5746.0946.1828.6350.8744.2731.55
2023年末47.9743.0644.2125.5750.0642.1730.23
2022年末45.4339.9443.8224.9850.6740.9735.4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025年9月末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45.21
2024年末35.3744.832.005.2346.4926.7837.41
2023年末30.3135.601.654.7246.2623.7132.05
2022年末33.2138.372.849.6346.6026.1330.26

注:数据来源为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2.84、

3.33、

3.09和

3.37,速动比率分别为

2.33、

2.80、

2.64和

2.78,资产流动性良好。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整体有所上升,主要系公司根据自身资金情况逐步偿还了短期借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5.40%、30.23%、31.55%和

27.15%,公司目前的资产负债水平和现有业务规模较为匹配,资产负债率逐步降低,长期偿债风险较小,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二、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各类债券一年的利息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796.84万元、17,307.65万元和25,210.39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6,104.96万元。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75,860.07万元,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4%、第三年为0.6%、第四年为1.0%、第五年为1.5%、第六年为2.0%。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可转债及存续公司债一年的利息。

三、现金流量情况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746.06万元、25,294.19万元、34,096.94万元及27,741.06万元,公司整体偿债能力较强,具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债券本息,且可转换公司债券带有股票期权的特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未来转换为公司股票,同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相对较低,每年支付的利息金额较小,因此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还本付息压力。公司将根据本次可转债本息未来到期支付安排合理调度分配资金,保证按期支付到期利息和本金,不存在明显的偿债风险。

第九节财务与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表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CAC证审字[2023]0137号、CAC证审字[2024]0052号、CAC审字[2025]1138号《审计报告》,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202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一)最近三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09.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资产总额357,069.71352,244.73324,112.56325,587.67
负债总额96,931.93111,119.9797,965.59115,272.15
股东权益260,137.77241,124.76226,146.98210,315.5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259,853.06240,909.08225,933.96209,877.28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120,209.39176,015.93149,338.29122,290.01
营业利润24,079.0331,421.3120,693.557,112.57
利润总额24,022.3729,952.0320,519.416,586.85
净利润20,339.7225,213.0517,085.304,855.6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270.6925,210.3917,307.655,796.84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7,741.0634,096.9425,294.1922,746.0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35.77-5,746.23-11,673.11-19,716.3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853.65-10,718.59-4,416.30-14,487.3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1,850.6417,626.009,230.00-11,373.78

(二)主要财务指标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财务指标2025年9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流动比率(倍)3.373.093.332.84
速动比率(倍)2.782.642.802.33
资产负债率(合并)27.15%31.55%30.23%35.4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45.21%37.41%32.05%30.26%
每股净资产(元/股)4.193.883.643.38
财务指标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1.411.581.391.16
存货周转率(次)2.332.862.382.06
利息保障倍数(倍)86.0949.8132.7918.2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股)0.450.550.410.37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190.280.15-0.18

主要财务指标计算说明: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期末股本总额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2025年1-9月已经年化处理,下同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2025年1-9月已经年化处理,下同

7、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52.484.83130.28-463.4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1,000.931,604.061,434.933,296.45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199.57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8.90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429.17509.80680.37-793.88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1.20187.37--
债务重组损益-264.60--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1,261.1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4.3616.19-174.85-528.89
所得税影响额206.71314.02308.47139.69
少数股东损益影响额-2.0423.6516.6625.05
合计1,169.80988.071,745.591,554.0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270.6925,210.3917,307.655,796.8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100.8924,222.3215,562.064,242.82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5.77%3.92%10.09%26.81%

三、财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如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11.01元/股计算,且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约75,860.07万元,总股本增加约6,890.11万股。

第十节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四条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形。

(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组织机构运行良好。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之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796.84万元、17,307.65万元以及25,210.39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6,104.96万元。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75,860.07万元,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4%、第三年为0.6%、第四年为1.0%、第五年为1.5%、第六年为2.0%。公司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可转债及存续公司债一年的利息。综上所述,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之规定。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长高电新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目、长高电新望城生产基地提质改扩建项目和长高绿色智慧配电产业园项目,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

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将严格按照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公司已制定《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规定如公司拟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之规定。

4、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制定和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详见本节之“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之规定。

(三)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情形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情形。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组织机构运行良好。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之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796.84万元、17,307.65万元以及25,210.39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6,104.96万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75,860.07万元,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4%、第三年为0.6%、第四年为1.0%、第五年为1.5%、第六年为2.0%。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可转债及存续公司债一年的利息。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之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及2025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35.40%、30.23%、31.55%和27.15%,资产负债结构合理。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746.06万元、25,294.19万元、34,096.94万元和27,741.06万元,符合公司业务模式特点,总体现金流量情况正常。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第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理解与适用,“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260,137.7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59,853.06万元,应付债券余额为0万元。以本次发行债券75,860.07万元进行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占净资产比例为29.16%,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之规定。

4、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4,242.82万元、15,562.06万元和24,222.32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2.03%、7.14%、10.2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之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1、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之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发行人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发行人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发行人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之规定。

4、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财务性投资占比为0.47%,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之规定。

5、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述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四)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860.0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长高电新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目”、“长高电新望城生产基地提质改扩建项目”和“长高绿色智慧配电产业园项目”。经保荐人核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之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860.0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长高电新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目”、“长高电新望城生产基地提质改扩建项目”和“长高绿色智慧配电产业园项目”。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资金需求,系综合考虑公司资金缺口、目前的资本结构等因素后确定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之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

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输变电一、二次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电力勘察设计和工程服务等。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核心业务“输变电一、二次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处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的“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行业代码:C3823)。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860.0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长高电新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目”、“长高电新望城生产基地提质改扩建项目”和“长高绿色智慧配电产业园项目”。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符合自身行业发展趋势,突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来发展方向。

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符合“主要投向主业”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之规定。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1、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款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案请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六节发行条款”之“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之规定。

2、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款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条款约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3月13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6年9月13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2年3月8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之规定。

3、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条款约定,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1.0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规定。

第十一节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二节其他重要事项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本公司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本公司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节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四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相关情况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保荐代表人刘栋、刘天际
项目协办人蒋霄羽
项目组成员刘阳洁、杨东豪、鞠宸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号码010-56839500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证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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