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章设置及任职资格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名,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议及其他涉及公司投资收购、重大经营事项信息披露的有关重要决策会议。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
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公司相关部门报告。第八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
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终止其聘任: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
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须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除本制度中特别说明外,都含本数;“超过”,
除本制度中特别说明外,不含本数。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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