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002471)_公司公告_中超控股: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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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0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9日(星期四)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变芬女士。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431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1,330,3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3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0,372,2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83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58,0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006%。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同意234,286,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23%;反对2,5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8%;弃权640,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9%。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才能通过。关联股东李变芬、刘广忠、赵汉军、刘保记回避表决。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805,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317%;反对2,5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201%;弃权640,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8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孙公司江苏精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238,147,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12%;反对2,4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0%;弃权76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158%。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75,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552%;反对2,4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897%;弃权76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指派谈国锋律师、吴辰超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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