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除外。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均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九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条关于风险投资的其他特别规定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并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二)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指定相关部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风险投资进行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内审部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四条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五条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六条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风险投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
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十九条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总经理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对风险投资项目加强日常管理,监控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
第六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