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002497)_公司公告_雅化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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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化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0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地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

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四条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风险为导向,聚焦财务、业务、合规及ESG治理领域,对公司的财务信息、经营决策、合规管理及内控有效性进行监督与评价,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实现。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内部年度审计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审计监察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提出改进建议,;参与公司风险管理,识别、评估和报告潜在风险;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有权参与公司重大风险领域的监督工作;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期报送或调取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凭证、账册、

报表、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合同、会议纪要、总结报告、往来文件等;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实物勘察,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四)对审计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谈、询问、调查,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有权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书证、人证及拒绝提供或故意拖延提供审计所需材料的单位及个人提出处罚意见;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审计范围及工作程序要求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年度整体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内部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公司

的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应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二)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按要求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突击审计除外);

(三)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六)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ESG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公司阶段性重点工作,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有重点的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计监察部进行财务收支和经营审计时,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各类工程、服务及物资的采购;

(四)各项合同的签订;

(五)工程款项的支付;

(六)营销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开支;

(七)工程物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资产的管理;

(八)工程概预算的执行;

(九)工程造价、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

(十)销售价格的确定及执行;

(十一)税款的计提与缴纳;

(十二)关联交易;

(十三)大额固定资产购买及租赁;

(十四)对外担保或接受外部担保;

(十五)大额现金的收支。第三十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有);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有);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审计监察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分类整理并定期归档管理。

第四十一条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监察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

第四十二条审计档案应按审计年度、审计项目分类实施存档管理,保证历史计档案存档可查,审计档案存档管理按照公司相关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责任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或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审计监察部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获罪的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抗拒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审计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第四十五条审计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况轻重,由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获罪的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未能保守和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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