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501 | 证券简称:利源股份 | 公告编号:2025-048 |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股份”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1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4日
7、主持人:董事长许明哲先生
8、会议地点: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5729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21人,代表股份1,016,658,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3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04,70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6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18人,代表股份211,950,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19人,代表股份211,951,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18人,代表股份211,950,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04%。
3、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参加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的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5,065,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4%;反对1,2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3%;弃权
3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359,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88%;反对1,2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5%;弃权3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5,057,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6%;反对1,2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1%;弃权35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351,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49%;反对1,2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5%;弃权35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925,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6%;反对1,3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1%;弃权3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219,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27%;反对1,3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8%;弃权3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5%。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879,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1%;反对1,2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2%;弃权50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173,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10%;反对1,2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5%;弃权50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5%。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824,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6%;反对1,35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5%;弃权47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117,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48%;反对1,35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1%;弃权47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1%。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9,781,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5%;反对1,7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3%;弃权39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781,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59%;反对1,7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0%;弃权39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1%。
股东许明哲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4,706,400股,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642,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7%;反对1,4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5%;弃权5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935,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89%;反对1,4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37%;弃权5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4%。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636,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1%;反对1,4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弃权5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929,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60%;反对1,4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5%;弃权5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5%。
9、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916,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63%;反对1,3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5%;弃权4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210,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84%;反对1,3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1%;弃权4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5%。
股东倍有智能科技(长春)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800,000,000股,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冯聪律师、何广远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