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一、案件基本情况近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标的金额:
4,052.78万元原告: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按照2021年签订的《留债展期协议》中的约定立即向原告支付已到期未付本金人民币14,479,366.68元,已到期未付利息609,991.90元,并支付已到期未付款项从逾期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六计算,暂计至2025年
月
日为2,449,909.54元;
、请求判令被告按照2021年签订的《留债展期协议》中的约定立即向原告支付加速到期的本金人民币22,562,673.3元,加速到期的利息425,883元,并支付加速到期款项从2025年
月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在三个月以内的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超过三个月(含)的部分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六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及律师代理费;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等与诉讼相关的全部费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日,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累计为1,923.97万元,简要说明如下:
| 类别 | 案由 | 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情况 |
| 新增 | 支付令 | 275.16 | 1件,公司诉讼地位为被申请人。 |
| 劳动纠纷 | 17.16 | 1件,尚无一审判决。 | |
| 新进展 | 买卖合同纠纷 | 24.34 | 1件,一审已判决。 |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1,607.31 | 1件,公司前期披露了江阴科玛、江阴永利、江阴海达诉江阴利源等8名被告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事项,一审判决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安徽恒道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2024-044、2024-051、2025-061和2025-066号公告。目前,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截至本报告日,公司仅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材料,该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二)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等。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