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稿)
二○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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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 4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 5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 5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及内部报告程序 ...... 6
第六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 6
第七章 附 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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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自身的业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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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第七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审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的责任人。公司证券部和财务管理中心共同负责进行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共同负责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其中,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和核算;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公司审计部应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监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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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一条 公司应依据定期报告的相关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达到本制度第八条(一)、(二)项规定的任一标准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同时提交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的专项说明。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应考虑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一)组织具有扎实证券投资理论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的高级人才组成证券投资工作小组,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严格、科学、规范的管理,提出合理的决策建议;
(二)建立完善的证券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通过公司审计委员会的随时调查跟踪,加强对证券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的审计与监督,每半年应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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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及操作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及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证券部和财务管理中心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资的具体职能,不得混同。证券投资资金密码由财务管理中心专人保管,证券交易密码由证券部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六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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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