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秘办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非公司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出现上述情况,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函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公司 | ||||
| 申请时间 | 申请类型 | □暂缓□豁免 |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
| / | 名称 |
国籍
国籍证件
证件类型
类型证件
证件号码
号码知情
知情日期
日期与上市公
与上市公司关系
司关系所属
所属单位
单位职务
职务知悉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信息地点
地点知悉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信息方式
方式知悉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信息内容
内容知悉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信息阶段
阶段登记
登记时间
时间登记人
登记人联系
联系手机
手机通讯
通讯地址
地址所属
所属单位
单位类别
说明:
1、填报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