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六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配合内
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组成第七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和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内部控制。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八条公司设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会领导,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管理层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
受控制和干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与风险管理部的有效运作。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与风险管理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与风险管理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或者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的审计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根据有关约定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公司的联营公司和有重大影响权的参股公司。
第十八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拟定审计计划,开展内审工作;
(二)财务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
(三)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及其执行进行审计监督。对上述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
(四)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其他合同的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经营层以上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七)对各公司或者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向公司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就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特定事项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九)对公司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按公司董事会指示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协调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听取外部审计就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汇报;
(十一)做好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及考核工作;
(十二)公司、董事会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察检查四个阶段。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月度工作计划或者公司之临时决定,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审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组织成立审计小组,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人员安排。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小组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征询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做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
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第二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内部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内部审计评价意见;
(五)根据有关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二十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自接到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有关内部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反馈整改措施、整改时间以及责任人。
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应建立审计整改问题台账,进行整改后销项管理,整改一项,关闭一项。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内部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至日期;
(四)内部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六)审计人员的姓名及审计日期;
(七)复核者的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专人管理,年度终了移送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文件资料档案的立卷归档的范围及其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与风险管理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部的工作。
第三十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当每年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至少每年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三十一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含融资管理)、重大投资管理、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
计与风险管理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十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第三十六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七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八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四十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二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四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四十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
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四十七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五十一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最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