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002541)_公司公告_鸿路钢构:关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暨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公告

时间:

鸿路钢构:关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暨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002541证券简称:鸿路钢构公告编号:2026-017债券代码:128134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暨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

公告

一、关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的情况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商晓波先生、刘斌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商晓波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刘斌先生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并经董事长提名为继任总经理人选。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商晓波先生、刘斌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商晓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49,519,7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16%,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斌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150万份,约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0.86%。商晓波先生、刘斌先生承诺仍将继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管理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商晓波先生、刘斌先生相关工作已交接,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商晓波先生、刘斌先生在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资格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杨艳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刘斌先生、杨艳艳女士具备履行所任岗位职责相应的任职资格与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相关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商晓波先生、刘斌先生的辞职报告。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1:

刘斌先生简历刘斌,男,198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2007年至2011年在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担任项目部财务,2012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曾任本公司财务主管、投资发展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斌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150万份,约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0.86%,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附件2:

杨艳艳女士简历

杨艳艳,女,1987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2006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曾任本公司环保主管、生产履约负责人一职,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艳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

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