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提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人员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组成员人选,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工作程序: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程序和期限,表决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提名委员会办公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由提名委员会办公室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员会审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子(分)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初选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
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同意,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二)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提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五)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七)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档案由提名委员会办公室保存。
(八)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九)出席、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