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使用人使用该等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具体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信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报告期的财务数据、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七条公司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外部单位及个人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提醒外部单位及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八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条在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内,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公告的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1年4月)同时废止。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