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
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性质: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四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审议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六)审议公司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七)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担保;
(七)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六条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应
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相关
事宜。第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第九条公司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十条公司股东会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
告,法律意见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
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
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
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公司章程》九十一条关于违规买入情形的,应当对
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
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
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七、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如董事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第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临时提案不存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提案接受人,代董事会接受提案。第二十一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集人也可以同时以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公司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与会股东登记手续。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第二十三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第二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深交所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五条存在股东需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
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第二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章会议登记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八条欲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出席会
议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但必须附上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的复印件。第二十九条个人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三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三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四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六章股东会的召开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
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四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四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四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
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顺序进行,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决定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进行。第四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四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独立董事也应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第四十五条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会上不得透露、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四十六条发言股东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按持
股数多的优先。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第四十七条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
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的报告要求大会发言。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第四十八条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
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五十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二)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五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五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为股东会议案表决的计票统计提供服务,该专业公司应当对计票统计结果承担责任。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五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五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但在公司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应按照本规则第五十条之规定执行)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五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六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
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第六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十三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
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落实。第六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第六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
次股东会报告。第六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八章股东会记录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六十九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附则第七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多于”、“低于”、“少于”
均不含本数。第七十一条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第七十二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七十三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