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
一时间通报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保密该信息,并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在违反前述职责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通过交易所的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至交易所,并通过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节定期报告第十一条定期报告的披露需要与交易所提前预约披露日期,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制定与披露,且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制定与披露;
(三)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制定与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及时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的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经过审计)。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公司签署《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已按照前款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二)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累计计算);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累计计算);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发生下列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六)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三)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处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四条董事应当了解并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并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变化或进展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汇集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有关了解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委派或聘任到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称“信息知情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均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应披露信息的基础材料,并就基础性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信息知情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证券部负责记录和保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工作职责时发表的意见、签署的文件、会议决议等。该等资料作为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工作流程
第一节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是: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是: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四十五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第四十六条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节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主体的信息沟通。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投资者专线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人管理,并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第四十九条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来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同时应避免参观人员在参观过程中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安排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解答。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予以说明。发现特定对象已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信息披露与交流工作的开展。
第六章未公开信息的管理和披露第一节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尚未对外披露之前为未公开信息。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该等重大信息后,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向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报告,董事会秘书经审核后认为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交董事长审阅、签发。未公开信息涉及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完成信息披露。
第二节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第五十三条未公开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应当向信息知情人应当明确告知保密义务,包括要求有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出具保密承诺。
第三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第五十四条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十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如实、完整地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配合完成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制定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和责任追究后果。
第七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信息
披露相关资料原件,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五十九条涉及查阅信息披露相关资料原件,应当说明查阅的事由。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公司财务信息对外披露前,公司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公司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六十三条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章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流程。
第六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严格执行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
第六十六条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参照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章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制度
第六十七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机制及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现行有效的规定办理。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