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德力股份股票代码:002571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卫东先生住所/通讯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放弃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5
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书,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德力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 | 指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施卫东先生 |
|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发行 | 指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同时施卫东先生在发行完成后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前施卫东先生已持有的股份、和本次发行后通过各种途径新增的股份)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统称“表决权”),使得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
| 新疆兵新建合伙 | 指 | 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弃权股份 | 指 | 施卫东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截至2025年10月15日,施卫东持有的全部德力股份124,159,350股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前施卫东已持有的股份、和本次发行后通过各种途径新增的股份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数据明细与合计数不一致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姓名 | 施卫东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20624************ |
| 住所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
| 通讯地址/通讯方式 |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施卫东先生曾任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上海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安徽罗曼里婚庆文化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施歌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德力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凤阳德瑞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南京德力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德力(北海)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德力-JW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董事。
除上述任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其他公司任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其他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新疆建设工作,明确要求培育壮大新疆特色优势产业、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新疆具有维稳戍边与建设边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地位,本次发行对象新疆兵新建合伙地处新疆,具备资源与战略布局优势。德力股份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依托新疆资源优势,推动新疆兵新建合伙以市场化方式赋能实体企业、促进优质资源跨区域整合,进而优化公司治理、拓展战略业务、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新疆兵新建合伙拟认购德力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新疆兵新建合伙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117,585,2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3.08%。以本次发行成功为前提,施卫东拟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具体安排为:
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新疆兵新建合伙认购德力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以下简称“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期限届满后若施卫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新疆兵新建合伙持股比例不足15%(含15%),则表决权放弃期限延长至新疆兵新建合伙持股比例高于施卫东持股比例超过15%之日止(不含15%)。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同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的放弃弃权股份对应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统称“表决权”),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权利。
为巩固新疆兵新建合伙控制权地位,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施卫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使施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低于新疆兵新建合伙,确保新疆兵新建合伙取得第一大股东地位。此后,施卫东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整持股结构,协助新疆兵新建合伙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
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不得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
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调整持股结构等途径巩固新疆兵新建合伙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上述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新疆兵新建合伙,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丝路金融发展促进中心。通过上述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进行控制权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卫东先生已在《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明确并做出承诺,以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成功为前提,并且2025年10月15日施卫东与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有效履行的前提下,施卫东承诺:
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使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低于新疆兵新建合伙,确保新疆兵新建合伙取得第一大股东地位。此后,本人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整持股结构,协助新疆兵新建合伙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
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本人不得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调整持股结构等途径巩固新疆兵新建合伙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24,159,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68%,持有表决权为31.68%。
本次发行对象为新疆兵新建合伙,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发行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新疆兵新建合伙将合计持有公司不超过117,585,2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3.08%。以本次发行成功为前提,施卫东拟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具体安排为:
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新疆兵新建合伙认购德力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以下简称“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期限届满后若施卫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新疆兵新建合伙持股比例不足15%(含15%),则表决权放弃期限延长至新疆兵新建合伙持股比例高于施卫东持股比例超过15%之日止(不含15%)。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同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的放弃弃权股份对应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统称“表决权”),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权利。
为巩固新疆兵新建合伙控制权地位,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施卫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使施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低于新疆兵新建合伙,确保新疆兵新建合伙取得第一大股东地位。此后,施卫东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整持股结构,协助新疆兵新建合伙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
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不得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调整持股结构等途径巩固新疆兵新建合伙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上述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新疆兵新建合伙,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丝路金融发展促进中心。若本次发行未能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以下统称“本次发行失败”):
(1)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出具的核准或注册文件;(2)发行过程中未能满足《合作协议书》及本次发行相关方案约定的认购条件(如新疆兵新建合伙未足额缴纳认购款等);(3)新疆兵新建合伙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未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登记程序;(4)其他导致本次发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若发生上述本次发行失败情形,施卫东表决权放弃相关全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弃权股份范围、表决权放弃期限、放弃的权利内容等)自始不生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施卫东先生,实际控制人仍为施卫东先生。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 股东 | 本次变动前持有情况 | 本次变动后持有情况 | ||
| 持股比例 | 持有表决权 | 持股比例 | 持有表决权 | |
| 施卫东先生 | 31.68% | 31.68% | 24.37% | 0 |
注:合计数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2025年10月15日,德力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卫东与新疆兵新建合伙签署《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新疆兵新建合伙拟参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同时施卫东先生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前施卫东已持有的股份、和本次发行后通过各种途径新增的股份)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统称“表决权”),使得新疆兵新建合伙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本次表决权放弃未使得施卫东与新疆兵新建合伙达成一
致行动的意愿或安排,不属于施卫东与新疆兵新建合伙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扩大能够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情形,即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的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比对情况如下:
| 序号 |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 结论 |
| 1 |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 新疆兵新建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丝路金融发展促进中心;施卫东与新疆兵新建合伙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也不存在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形 |
| 2 |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 |
| 3 |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施卫东不存在在新疆兵新建合伙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 4 |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 施卫东不存在持有新疆兵新建合伙份额,不存在对新疆兵新建合伙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
| 5 |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 施卫东不存在为新疆兵新建合伙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的情形 |
| 6 |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 施卫东与新疆兵新建合伙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形 |
| 7 |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不适用 |
| 8 |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不适用 |
| 9 |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不适用 |
| 10 |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不适用 |
| 11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不适用 |
| 12 |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 施卫东与新疆兵新建合伙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
由上表可知,施卫东与新疆兵新建合伙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的第八十三
条第二款的情形。综上,施卫东与新疆兵新建合伙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49,000,000.00股存在质押,除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益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披露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卫东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规定,应当披露的相关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长施卫东先生在公司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公司董事长施卫东先生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长施卫东先生在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董事长施卫东先生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会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卫东先生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德力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施卫东
2025年10月15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以上文件备置于德力股份证券部,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施卫东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15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
| 股票简称 | 德力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57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施卫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表决权放弃)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124,159,350持股比例:31.68%表决权比例:31.68%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124,159,350持股比例:24.37%表决权比例:0%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方式: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表决权放弃时间: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24,159,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68%,持有表决权为31.68%。本次发行对象为新疆兵新建合伙,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发行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新疆兵新建合伙将合计持有公司不超过117,585,2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3.08%。以本次发行成功为前提,施卫东拟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具体安排为: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新疆兵新建合伙认购德力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以下简称“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期限届满后若施卫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新疆兵新建合伙持股比例不足15%(含15%),则表决权放弃期限延长至新疆兵新建合伙持股比例高于施卫东持股比例超过15%之日止(不含15%)。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同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的放弃弃权股份对应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统称“表决权”),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权利。 | ||
| 为巩固新疆兵新建合伙控制权地位,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施卫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使施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低于新疆兵新建合伙,确保新疆兵新建合伙取得第一大股东地位。此后,施卫东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整持股结构,协助新疆兵新建合伙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不得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调整持股结构等途径巩固新疆兵新建合伙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上述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新疆兵新建合伙,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丝路金融发展促进中心。若本次发行未能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以下统称“本次发行失败”):(1)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出具的核准或注册文件;(2)发行过程中未能满足《合作协议书》及本次发行相关方案约定的认购条件(如新疆兵新建合伙未足额缴纳认购款等);(3)新疆兵新建合伙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未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登记程序;(4)其他导致本次发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若发生上述本次发行失败情形,施卫东表决权放弃相关全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弃权股份范围、表决权放弃期限、放弃的权利内容等)自始不生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施卫东先生,实际控制人仍为施卫东先生。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卫东先生已在《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明确并做出承诺,以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成功为前提,并且2025年10月15日施卫东与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有效履行的前提下,施卫东承诺: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使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低于新疆兵新建合伙,确保新疆兵新建合伙取得第一大股东地位。此后,本人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整持股结构,协助新疆兵新建合伙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本人不得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 |
| 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调整持股结构等途径巩固新疆兵新建合伙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