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第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如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并于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并于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文件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财务资料及其他物品等,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条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三条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配合义务。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应形成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