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同时,公司满足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且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