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围海(002586)_公司公告_*ST围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定(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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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1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定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的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或转让投资行为的决定;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股东内部因工作原因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转让的一致行动人及交易关联人;

(四)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制订、讨论、审批重大事项的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

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并同时做好登记备案材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

借。

第二十一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规定约束。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宁波证监局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的补充。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定,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附件:《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附件: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注3注4注5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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