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的问责力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财务、证券、监审部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行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年报披露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监审部、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应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第十一条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况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