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002600)_公司公告_领益智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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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益智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8

(2026 年3 月)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离任、主动 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外,其 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 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 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 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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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 任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解聘生效。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聘任无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离职,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 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 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一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 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确认是否存在对离职人员的追责事项,并将审计结果向 董事会报告。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 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义务 事宜,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且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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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产生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量以及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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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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