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机制。
第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与风控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与风控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属于重大信息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实际数据的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实际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二)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实际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但实际不低于3亿元,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高于3亿元,但实际不高于3亿元);
(三)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实际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实际的数据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者低
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第十三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与风控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与风控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情形的。第二十条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第二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