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且拥有实际控制权,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企业。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策及管理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四条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同时,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负有指导、监督的义务。
第六条控股子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七条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可代表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包括:
(一)控股子公司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权;
(二)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其他审议事项的决定权。第八条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总裁(总经理)的候选人,由公司董事长/总裁或授权代表提名产生。控股子公司除负责人/总裁(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可由公司董事长/总裁或授权代表提名产生,也可由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总裁(总经理)提名产生,任免前应征得公司董事长、总裁的同意。
第二章控股子公司的治理及日常运营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九条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的各项制度规范和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第十条各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等经济活动,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总体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
第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案需由控股子公司总裁(总经理)在会议召开前3日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确认是否需要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和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应当在该会议结束后
日内由相关代表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三条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四条公司应结合发展战略和控股子公司经营实际,适时对控股子公司实施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控股子公司按适当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将发生财务资助、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时,不管金额大小均必须上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待批准或履行审议程序后方可实施。除上述情形外,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应按照各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其制度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投资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做出决议日起30天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收购兼并的子公司,应当在完成交割之日起30天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变更登记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变更、股东出资变更、法人及董监高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等工商变更登记,上述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涉及修改公司章程,需事先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审核,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个月内由其负责人组织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业绩目标、考核标准、奖金预算和分配预案等),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应在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实施。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根据各自的经营情况分别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下期主要经营目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税前考核利润、费用和成本控制、关键业务指标等);
(二)下期主要工作安排;
(三)公司要求说明或者控股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计划。
第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由其负责人组织编制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控股子公司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期主要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本期主要工作。
第二十条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结合工作报告年度述职,控股子公司的考核结果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确认。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月度结束后15日内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月度财务报表;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季度财务报表;会计年度结束后20日内向公司计划财务部递交年度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五章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结合当地的法规政策,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须根据公司章程经其董事会或董事批准,并及时定期向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第二十七条根据上市公司合规管理要求以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控股子公司应积极做好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及时将以下重大事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一)人力预算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年度人员编制计划、薪资福利预算、招聘培训计划等;
(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事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录用、续约、解聘、离职、退休、任命、调动等;
(三)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福利标准以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整体调薪计划;
(四)根据组织考核结果制定的奖金分配方案;
(五)长期激励相关事项(如有);
(六)涉及中心级或工作室及以上组织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的激励与约束事项;
(七)其他重大人事管理工作等事项。
第六章重大信息报告第二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本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执行,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所发生的重大事件,以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应制定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各控股子公司总裁(总经理)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总裁(总经理)可以指定专人为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备案。第三十条控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三)大额银行退票;
(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五)遭受重大损失;
(六)重大行政处罚;
(七)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或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八)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日常经营的;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达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若无法判断是否属于上述事项或是否达到公司决策程序的,需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确认。
第三十一条控股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上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收集资料,履行报告义务,以确保上市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七章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运营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三十四条各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八章内部信息管理第三十六条各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接口部门是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递交;对于相关信息应同时报送上市公司各职能中心。
第三十七条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及公司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总裁(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四)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