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35 证券简称:R爱康1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8号。
收到日期:2025年12月4日
生效日期:2025年12月4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姓名/名称
|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 施周祥 | 董监高 | 原董事、原高级副总裁、原财务总监 |
| 田野 | 董监高 | 原董事、原高级副总裁 |
| 邹晓玉 | 董监高 | 董事 |
| 张金剑 | 董监高 | 原副董事长、原高级副总裁 |
| 黄玉林 | 董监高 | 原董事 |
公告编号:2025-032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经查明,施周祥、黄玉林、张金剑、邹晓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邹承慧为上市公司爱康科技实际控制人,其实际控制爱康科技的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等。经查,案涉期间,苏州慧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慧荣)、无锡慧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慧荣)、苏州慧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慧昊)、江阴慧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慧昊)为邹承慧实际控制的公司。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邹承慧通过北京汇通方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通)实际控制朝阳爱康电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电站)、大安市爱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电站);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邹承慧通过北京汇通实际控制伊川县佳康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川电站)、锦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电站)、崇左市爱康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左电站)。
一、爱康科技2019年至2023年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
(一)爱康科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邹承慧通过实际控制朝阳电站、大安电站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496.26万元。2022年,邹承慧通过实际控制伊川电站、锦州电站、崇左电站共3家电站新增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33,710.45万元,通过实际控制朝阳电站、大安电站、伊川电站、锦州电站、崇左电站共5家电站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35,976.71万元。2023年,伊川电站增资过程中,上市公司子公司增资款流向邹承慧控制的无锡慧荣,新增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8,396.00万元,邹承慧通过控制前述共5家电站形成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余额40,902.68万元。
2018年12月26日,爱康科技、爱康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爱康科技购买爱康实业持有的上海爱康富罗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罗纳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复核,我局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爱康科技2024年部分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田野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对爱康科技2024年部分信息未及时披露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田野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我局决定:对田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爱康科技2019年至2023年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施周祥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爱康科技2019年至2023年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黄玉林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对爱康科技2019年至2023年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金剑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对爱康科技2024年部分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金剑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我局决定:对张金剑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爱康科技2019年至2023年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邹晓玉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对爱康科技2024年部分信息未及时披露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邹晓玉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我局决定:对邹晓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本次处罚将进一步加剧公司经营困难的局面。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将进一步加剧公司经营困难的局面。本次处罚涉及罚款缴纳,将增加公司财务负担。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本次处罚涉及罚款缴纳,将增加公司财务负担。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8号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