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本公司及项目经办人员同意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
本公司及项目经办人员已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务顾问协办人:
| 余见孝 | 杨嘉伟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张祥 | 张威然 | 朱圣洁 |
马若文
马若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 戚侠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三、法律顾问声明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援引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结论性意见,并对所援引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援引的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经办律师: | ||||
| 贡亚敏 | 李梦帆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
| 贡亚敏 |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四、会计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人员同意《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使用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阅报告,相关援引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不致因上述援引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 经办会计师: | ||||
| 符俊 | 林龙乾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 毛鞍宁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五、评估机构声明本公司及其签字人员同意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援引本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公司及本公司签字人员审阅,确认《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援引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法律责任。
| 评估人员: | |||||
| 梁秀涛 | 王林锋 | 刘征 |
评估机构负责人:
| 评估机构负责人: | |
| 冯光灿 |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