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46证券代码:400233 证券简称:美吉姆3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驳回申请人不予执行业绩承诺补偿仲裁裁决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被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日期:2025年10月24日
(三)被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日期:2025年8月26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俊君、霍晓馨、刘祎、王琰提出的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4)京仲裁字第0074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本次被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一
姓名:刘俊君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申请人二
姓名:霍晓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申请人三
姓名:刘祎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申请人四
姓名:王琰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申请人
名称: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龙 执行董事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具体案件事实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
1、2024年12月5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仲裁进展公告》(2024-050);
2、2025年1月7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仲裁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公告》(2025-001);
3、2025年2月10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仲裁法院驳回申请人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公告》(2025-006)。
(三)被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请求和理由
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对于申请人所提《承诺函》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裁决中所涉《承诺函》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机构无权裁决的主张。经查,仲裁案件中,启星公司的仲裁请求为,要求刘俊君等人向其支付业绩承诺补偿金及利息。启星公司提交的《收购协议》中,约定启星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被收购方合计持有的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格为3 300 000 000元人民币,并约定了刘俊君等人的业绩承诺和业绩承诺补偿。以及因该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故北京仲裁委员会有权基于《收购协议》对业绩承诺补偿请求事项进行仲裁。根据《承诺函》的内容,系刘俊君等人单方作出的承诺。仲裁庭将《承诺函》作为该案证据进行审查认定,而非仲裁立案依据。申请人所提《承诺函》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机构无权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所提仲裁庭未将王沈北加入到仲裁程序,程序严重违法的事由已在申请撤销仲裁案件中提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5)京04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又以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故对此不予支持。
第三,对于申请人所提本案仲裁期间出现了有关首席仲裁员的负面舆情,仲裁机构对此未予考虑并采取合适措施,存在不当的主张,不属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难以支持。
综上,刘俊君、霍晓馨、刘祎、王琰所提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4)京仲裁字第0074号裁决书的申请,依据不足,故不予支持。其申请中止或暂缓本案审理的事由并非法定事由,且不影响本案的审查结果,故不予准许。
三、本次被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无。
四、本次被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及时关注本案件的进展情况,后续进展事项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京01执异871号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