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保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予以回避表决。
第九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条所述的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
(一)被资助对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证券事务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二)财务部对被资助对象进行调查评估,收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并根据公司资金状况,编制调查报告,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提交董事长审议;
(三)按公司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董事长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财务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手续。第十一条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事项及被资助对象的跟踪、监督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财务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告格式指引等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六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