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企业稳定,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遭遇突然发生、严重影响、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突发事件分类
第四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需应对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大股东之间存在争议、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出现重大争议、诉讼;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5.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而无法调回;
7.其他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公司难以持续经营;
4.公司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其他事件。
(三)安全、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公共事件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4.公司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或负面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给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5.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其他事件。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常务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并可根据需要另设一名或几名副组长,由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发生突发事件时,若组长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常务副组长或其指定一名其他小组成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就相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八条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办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大股东是突发事件的信息源,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大股东指定联系人应在第一时间了解突发事件并进行跟踪分析,及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董事会秘书报告事件信息,提供专业分析信息。
第四章预警和预防机制第十条公司应当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二条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当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持续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公司设置值班电话接受预警信息的报告。值班人接到预警电话后应当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分管副总经理汇报,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出现预警信息后,由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负责人向分
管副总经理汇报,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会同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该信息是否需披露的判断;当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并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如实进行披露。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七条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大股东之间存在的纷争诉讼,应约见大股东负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应协助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热情接待投资者咨询、来访及调查;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2.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3.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4.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积极与各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公司召开重要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3.公司管理层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4.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公司应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联系有关媒体负责人,将真实情况进行沟通和告知,并商议处理方案;
2.立即对不实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3.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4.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准确度及客观性。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公司应当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价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处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恪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泄露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及企业形象。
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事件的具体情况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公司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应当及时持续报送相关事件处置情况。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责任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单位能够正常联系;
(二)人员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内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六条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董事会。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