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履行各自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五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在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和报送等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应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若收到前述通知,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十五条证券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登记备案,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公司内密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应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证券部核实无误后,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第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得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公司在履行内幕信息管理职能,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过程中,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