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未来(002631)_公司公告_德尔未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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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未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30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完善和持续改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符合证券监管的规范要求,实现良好的内部信息沟通,提升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定期为证券部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证券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具体流程参

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自愿性信息披露等。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六条证券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披露渠道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披露渠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交流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公司将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条证券部应当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投资者关系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参观过程应安排专人陪同讲解,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来访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期间,公司原则上不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

(一)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前。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证券部进行预约。证券部应要求预约投资者提供调研内容提纲并发送到公司电子邮箱,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证券部应妥善组织相关准备资料、安排来访接待工作。

第二十五条与来访者进行直接沟通前,证券部应核实来访者身份,要求来访者签署《承诺书》(附件1),作为投资者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证券部应当填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2),记录来访及接待人员、来访时间、活动内容等情况,并报送深交所备案,有关资料作为投资者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一条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章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公司将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书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

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编号:

-10-

投资者关系

活动类别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现场参观□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形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可作为附件)

调研人员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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