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5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以下简称“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
第八条公司证券部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洽谈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立即修订。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