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诚药业(002675)_公司公告_东诚药业:融资管理制度

时间:

东诚药业:融资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总经理应于每年一月份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四条公司融资行为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慎重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在职权范围内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的实施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提出融资计划,经财务负责人确认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报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融资事项按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融资金额不高于1,000万元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值10%的融资事项报总经理审批决定;

(二)单笔融资金额不高于3,000万元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3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长审批决定;

(三)单笔融资金额不高于5,000万元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值5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决议决定;

(四)超过上述(一)、(二)、(三)项审批决定权限范围的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八条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融资的,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权限,与融资方案同时报有权决策机构审批,不适用《对外担保制度》。

第九条公司融资事项按本制度规定经批准后,实施过程中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抵押担保合同,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不再对具体实施过程实施审批。

第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相关权限重新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项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将公司融资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决策权限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擅自越权或签署融资合同,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造成实际损失,公司可依据内部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