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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修订对照表》(2025年
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原制度名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变更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相关 |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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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 |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
|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相关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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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事宜。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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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九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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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
| 第八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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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 |
|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 第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第十二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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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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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 第十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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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 |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3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1)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 | 减少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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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2)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提前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买卖意向申报,并取得董事会对买卖计划的确认,具体要求如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前至少十八个交易日将《买卖本公司证券申报函》(附件一)报送董事会秘书;(二)董事会秘书收到申报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经总裁和董事长会签确认后,出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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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申报的确认函》(附件二),并在其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十五个交易日反馈问询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三)经确认可以卖出公司股票的,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其减持计划;(四)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醒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个人做出的相关承诺;(五)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申报函》和《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申报的确认函》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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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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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三)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九)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十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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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四条在公司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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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管理规则》及《业务指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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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
| 第二十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 第二十一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 第二十二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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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 |
|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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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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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前30日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通过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议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后的2个交易日,董事自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之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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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监事自收到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通知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或监事会决议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四)自获悉可能导致本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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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 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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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关部门处罚。 |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外,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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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辞职。 |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辞职。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
|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最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除上述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顺延调整。《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