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达科技(002681)_公司公告_奋达科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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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达科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002681证券简称:奋达科技公告编号:2025-073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鉴于中兴财光华近期相关事项尚待进一步核实,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确保审计业务质量,经充分沟通、协调和综合评估,公司拟不再续聘中兴财光华,改聘中兴华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中兴华的事项无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公司本次聘任审计机构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

号)的规定。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1993年(2013年由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5)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6)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兴华共有合伙人199人;注册会计师1,052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522人。

(7)中兴华2024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203,338.19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54,719.6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3,220.05万元;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69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2,208.86万元。与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0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0,45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已完结,且中兴华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中兴华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诚信记录

中兴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20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2次。

5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7人次、监督管理措施4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6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丁颖,2019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8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12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5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负责过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的财务审计、内控审计等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查中超,2023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9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5年1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5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负责过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的财务审计、内控审计等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曙晖,1996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8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5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负责复核34家上市公司及新三板审计报告,审核经验丰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丁颖、签字注册会计师查中超、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曙晖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兴华及项目合伙人丁颖、签字注册会计师查中超、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曙晖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根据2025年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综合考虑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投入的工作量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等因素,公司2025年度审计费用共计15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3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无变化。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年限为2年,对公司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中兴财光华近期相关事项尚待进一步核实,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

顺利开展并确保审计业务质量,经充分沟通、协调和综合评估,公司拟不再续聘中兴财光华,改聘中兴华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与中兴财光华、中兴华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对中兴华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进行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兴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拥有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中兴华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本次聘任中兴华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3、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说明。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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