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002683)_公司公告_广东宏大: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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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06

证券代码:002683证券简称:广东宏大公告编号:2025-084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23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9月2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粤国资函[2023]3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3、2023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年11月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以及核查意见说明》。

5、2023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407人调整为331人,授予总量由14,795,176股调整为12,133,923股。此外,公司暂缓授予张耿城349,537股限制性股票。同意确定2023年11月30日为授予日,向除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张耿城外的33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实际授予登记激励对象人数为330名,授予登记数量为11,175,662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2月25日。

7、2024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

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5月30日为授予日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49,537股。上述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4年7月15日。

8、2025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回购注销原因

1、激励对象在第一期解除限售时间前离职或退休,需全部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一)激励对象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时间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时间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2、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以及“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三)激励对象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股票市价指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收盘价)的较低者回购注销: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因2名激励对象分别于2025年7月、2025年8月办理完离职手续,1名激励对象于2024年7月退休,公司拟按回购价格注销上述人员所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8,418股。

2、激励对象本年已达到第一期解除限售时间后死亡,本期可解除限售,剩余限制性股票需回购注销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一)激励对象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时间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时间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3、激励对象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解除限售)”,因1名激励对象于2025年9月去世,该激励对象本年已达到第一期解除限售时间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公司拟按回购价格注销该激励对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766股。

3、激励对象曾任职单位受到行政处罚,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需全部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五)激励对象发生以下任一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股票市价指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收盘价)的较低者回购注销: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因1名激励对象曾任职单位于2024年1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其所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综上,公司本期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117,184股。

三、回购注销数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17,184股。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760,002,247股变更为759,885,063股。

四、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根据2023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因个人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股票市价指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收盘价)的较低者回购注销。鉴于股票市价高于授予价格,故本次均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此外,公司已于2024年5月、2024年9月、2025年5月、2025年9月分别实施了2023年度、2024年半年度、2024年度、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工作,公

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5.39元/股调整为13.98元/股。

五、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本次回购事项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六、限制性股票回购说明表

内容说明
回购股票种类限制性股票
回购股票数量(股)117,184
全部已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标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11,525,199
占全部已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标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1.02%
股份总数(股)760,002,247
占股份总数的比例0.02%
回购单价(元)13.98
回购金额(元)1,638,232.32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注:“全部已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标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为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前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数。

七、预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数量比例数量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99,796,05513.13%-4,545,92995,250,12612.53%
高管锁定股88,270,85611.61%088,270,85611.62%
股权激励限售股11,525,1991.52%-4,545,9296,979,2700.9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660,206,19286.87%4,428,745664,634,93787.47%
三、股份总数760,002,247100%-117,184759,885,063100.00%

八、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回购注销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760,002,247股变更为759,885,063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760,002,247元减少为759,885,063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议通过后依法履行相应减资的程序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激励的有关约定,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公司需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在回购注销股份的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因此,本次回购注销股份事宜需在办理完上述事项后才能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价格及其调整、回购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十、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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