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002685)_公司公告_华东重机: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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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07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7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各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1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11日及2025年5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华东”)为 “华东重机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向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作为牵头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作为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 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作为贷款人组建的银团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在额度内申请贷款, 南通华东与上述银团成员行签署了《南通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华东重机智能制造 基地项目”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贷款期限根据《贷款合 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最后一期还款日为2031年11月15日。

为支持子公司“华东重机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公司与上述银团成 员行签署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年银团保字891729297号),为

南通华东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 保为新增担保,该担保额度在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总额度内,无需 再次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通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24年10月18日

3.注册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吕四港经济开发区临港东路888号

4.法定代表人:翁杰

5.注册资本:46,000万人民币

6.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智能港口装卸设备销售;特 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物料搬运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华东重机持有100%股权

8.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9.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6,400.20 48.70

负债总额 1,109.93 48.70

净资产 5,290.27 0

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2024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0 0

利润总额 -29.73 0

净利润 -29.73 0

10.经查询,南通华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银团成员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牵头行)、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代理行及贷款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 行(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贷款人)

3.债务人:南通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4.担保的主债权: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1,000 万元的贷款资金,以及南通华东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 应付款项。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 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 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 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 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

(1)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 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8.保证责任:如果融资文件项下债务到期或者银团成员行根据融资文件的约定 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借款人违反融资文件的 其他约定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41,000万元,全部为公司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6.78%。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 损失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

本次担保系为支持“华东重机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满足其正常经 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南通华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金使用等方面实 施全面控制,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南通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华东重机智能制造基地项目”项目人民币 410,000,000.00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2026年银团保字891729297号)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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