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的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应由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签字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同时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可以由该内幕信息知情人代为签字确认,并通知相关知悉内幕信息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及责任。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根据规定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同时向深交所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进行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四章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职务,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呈报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致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一: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注1):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内幕信息事项(注2):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内幕信息公开时间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注3 | 注4 | 注5 | 注6 |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