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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24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3 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及目的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 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 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方式

第十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也可根据情况通过新 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 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会议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 题等,并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并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由证券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 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 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

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

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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